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86號
TCDM,113,金簡,186,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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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2413至242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2425
至2428號、112年度偵字第484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
度金訴字第303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傑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逸傑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 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 罪之目的,成為詐欺成員為逃避追緝而使用之「人頭電話」 及「人頭帳戶」,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逸傑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成員指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某時許 ,至某彰化商業銀行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通網路銀行,並將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綁定 為約定往來帳戶;於同日某時許,至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 辦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開通網路銀行,亦將附 表二所示銀行帳戶綁定為約定往來帳戶後,將上開彰化商業 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 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予詐欺成員 使用。嗣詐欺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⑴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以附表 三、四所示方式,對附表三、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四所示 金額至附表三、四所示之上開張逸傑彰化商業銀行帳戶或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旋遭轉出;⑵於附表七所示時間,使 用張逸傑交付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 附表七所示之人,以附表七所示方式,對附表七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七所示金額至附表七所 示不知情之許婷媜所申辦之帳戶,再由許婷媜提款後交付詐



欺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
 ㈡張逸傑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 年7月20日後至111年9月24日前之某時許,將其申辦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予詐欺 成員認證開通行動支付帳戶使用。嗣詐欺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 年9月24日21時4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接收橘子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OTP認證 碼簡訊,開通該行動支付帳戶;於111年9月24日21時24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號接收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OTP認證碼簡訊,開通該行動支 付帳戶後,再於附表五、六所示時間,以附表五、六所示方 式,對附表五、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五、六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五、六所示金額至附表五 、六所示之上開二行動支付帳戶,旋遭轉出,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逸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金訴卷第162頁) 。
 ㈡附表三部分: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彰作 管字第1113048641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偵3666卷第11 3至120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5日彰作 管字第1120082543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異動記錄一覽表(偵緝2413卷第117至119頁)、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0月13日彰作管字第111305170 3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交易明細 、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偵21643卷第119至131頁)、張逸 傑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 易明細(偵1374卷第35至42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9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13046059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1315卷第43 至52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11年9月8 日彰台中字第1110000268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偵5015 9卷第109至12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 11年9月22日彰台中字第1110000283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6941卷第89至96頁)、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11年10月20日彰台中字第1



110000323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 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偵13207卷第71至79 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26日彰作 管字第1113046792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2979卷第47至56頁)。 ㈢附表四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3073卷第233至239頁)、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112年10月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60981號函文 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掛失/變更資料、辦理各項 業務申請書、各項申請、掛失止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用 申請書、交易明細(偵緝2423卷第97至114頁)、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112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2224839381516號函文 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明細(偵緝2423卷第12 1至12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9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 1224839301930號函文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交易明細(偵19458卷第41至47頁)、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111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9358號函文暨檢 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IP紀錄、 網銀資料(偵308卷第141、161至17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111年9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1924號函文暨檢附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8400卷 第35至41頁)。
㈣附表七部分: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51318 卷第47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資料查詢(偵緝 2417卷第103至130頁)、遠傳電信函文、預付卡申請書暨檢 附之資料(偵緝2417卷第147、161至179頁)、遠傳電信函 文、預付卡申請書暨檢附之資料(偵緝2425卷第125至141頁 )。
 ㈤附表五、六部分: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用 戶資料(偵9486卷第65、91、109頁)、門號0000000000號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859卷第39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3月28日二服密字第1120000008號函文暨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寬頻申請書暨檢附之資料(偵 9486卷第111至130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 日二服密字第1120000022號函文暨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行動寬頻申請書暨檢附之資料(偵緝2415卷第105 至118頁)、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日橘子 支付(函)字第2023100022號函暨檢附張正展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林憶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及認證資料交易明細(偵緝2415卷第123至127頁)、張



正展之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認證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偵32670卷 第71至73頁)、匯款整理表(偵32670卷第39頁)、林憶庭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認證資料交易明細(偵859卷第50頁)。 ㈥附表三至七「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 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意旨雖就犯罪事 實㈡部分未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名,惟被告自承其知悉交付 門號SIM卡係供認證開通帳戶使用等語明確(本院金訴卷第1 62頁),而可預見以其SIM卡認證開通之帳戶,可能遭作為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自具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 經本院告知該罪名(本院金訴卷第162頁),無礙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自得予以審理。又被告係同時交付犯罪事實㈠所 示之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復另同時交付犯罪事實㈡所示之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 院金訴卷第161至162頁),起訴意旨認被告係分別交付上開 門號SIM卡,尚有誤會。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425至2428號 、112年度偵字第48400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三編號4、1 2及附表四編號2、3、4),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㈠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 併予審理。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97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 犯。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 犯行,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 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 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上揭幫助洗錢 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及門號SIM 卡供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 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增加查緝 犯罪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 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且犯後坦承犯行, 業與告訴人陳咸亨黃智群邱素眞林聰智分別以新臺幣 (下同)5萬元、5000元、10萬元、40萬元成立調解,邱素 真、林聰智部分承諾分期賠償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 稽(本院金訴卷第173至178、235至236頁);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損金額、被告 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 不重複評價)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 狀況(本院金訴卷第16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二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手段、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款項,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或在 其實際掌控中,難認被告就該等款項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 權,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供述未因本案獲有利益(本院金訴卷第163頁),卷 內亦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因本案行為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 債務,自無從認其有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基彰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犯罪事實㈠ 張逸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㈡ 張逸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張逸傑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綁定之約定帳戶
編號 所有人 約定日期 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 1 王志賢 111年7月20日 華南銀行008 000000000000號 2 王志賢 111年7月20日 第一銀行007 00000000000號 3 陳冠中 111年7月20日 中信銀行822 000000000000號 4 邱智勇 111年7月20日 渣打銀行822 00000000000000號 5 無報案警示紀錄 111年7月20日 永豐銀行807(起訴書誤載為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被害人匯款至張逸傑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第二層帳戶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陳咸亨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14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wu婷婷」對陳咸亨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咸亨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9時47分許 1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張逸傑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1日11時41分許 10萬0015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 王志賢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陳咸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1643卷第87至90頁)   2.陳咸亨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643卷第47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643卷第477至478、483頁) ⑶存摺內頁影本(偵21643卷第487頁) ⑷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偵21643卷第495至503頁) 2 林廷翰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股票鄧雅婷」對林廷翰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廷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1時56分許 1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1年7月21日12時27分許 14萬5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廷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緝2418卷第193至197頁)    2.林廷翰報案資料: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緝2418卷第199至200頁) ⑵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資料、網站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緝2418卷第201至213頁)     3 陳雅珊 詐欺成員於111年4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婷婷Miya」對陳雅珊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雅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2時3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陳雅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1315卷第53至56頁)  2.陳雅珊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偵51315卷第61頁) ⑵對話紀錄截圖、網站頁面截圖、獲利計劃、投資資料(偵51315卷第64至146、148至155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1315卷第157至158、168、171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1315卷第159至160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315卷第174、176頁) 4 伍毅 詐欺成員於111年7月1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婷Miya」對伍毅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伍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2時7分許 4萬6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伍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緝2418卷第119至121頁) 2.伍毅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偵緝2418卷第122至123、128至1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緝2418卷第13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緝2418卷第134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投資頁面資料、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12979卷第85至95頁) 111年7月21日13時16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1日14時39分許 5萬0015元 111年7月21日13時22分許 2萬元 5 程繼宗(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婷婷Miya」對程繼宗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程繼宗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2時28分許 5萬元(另有10元手續費) 111年7月21日12時49分許 11萬0015元 1.證人即告訴人程繼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666卷第29至33頁) 2.程繼宗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66卷第35至3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666卷第43至4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666卷第47至49頁) ⑷帳戶交易明細(偵3666卷第83頁) ⑸轉帳交易明細(偵3666卷第89至91頁) 111年7月21日12時32分許 2萬元(另有10元手續費) 6 郭念慈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16日15時10分許,以line暱稱「IMC市場交易員小怡」、「IMC客服NO.018」、「雅婷」對郭念慈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郭念慈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4時56分許 10萬元 111年7月21日15時15分許 20萬0015元 1.證人即告訴人郭念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0159卷第27至28頁) 2.郭念慈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偵50159卷第33頁) ⑵line頁面截圖(偵50159卷第35頁) ⑶存摺封面影本(偵50159卷第41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0159卷第125至126、131至133頁) 7 邱素真(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20日某時許,以line不詳暱稱對邱素真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云云,致邱素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4時58分許 10萬元(另有30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邱素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74卷第31至34頁) 2.邱素真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74卷第45至46頁) ⑵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74卷第51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74卷第67至70、83至8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74卷第71頁) 8 劉秀忠(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1月1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婷婷」對劉秀忠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秀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5時37分許 15萬元 111年7月21日16時14分許 15萬0015元 1.證人即告訴人劉秀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941卷第19至27頁) 2.劉秀忠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941卷第3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941卷第53至5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41卷第61至62頁) ⑷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偵16941卷第69頁) ⑸對話紀錄截圖(偵16941卷第73至87頁) 9 林聰智(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2月23日11時44分許,以line暱稱「仲元」對林聰智佯稱:可在IMC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聰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0時33分許 1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1年7月22日11時12分許 20萬0015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聰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0159卷第43至51頁) 2.林聰智報案資料: ⑴帳戶交易明細(偵50159卷第69至79頁) ⑵網站頁面截圖、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資料(偵50159卷第93至102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0159卷第127至128、135頁) 111年7月22日10時35分許 1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1年7月25日10時13分許 1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1年7月25日10時26分許 25萬5015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0015元) 111年7月25日10時15分許 1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0 卓平生(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2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鄧~雅婷」對卓平生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卓平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5日11時2分許 2萬元 111年7月25日12時25分許 13萬0015元 1.證人即告訴人卓平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緝2418卷第97至103頁)  2.卓平生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緝2418卷第105至106、1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緝2418卷第109至110頁) ⑶匯款明細(偵緝2418卷第113頁)        111年7月25日11時10分許 2萬元 111年7月25日11時17分許 1萬元 11 柳志賢 詐欺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阿婷吖」對柳志賢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柳志賢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5日13時52分許 1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1年7月25日14時3分許 20萬0015元 1.證人即被害人柳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55卷第113至115頁) 2.柳志賢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偵655卷第122至123頁) ⑵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655卷第132至140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55卷第145至146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55卷第153至154、173至174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55卷第165頁) 111年7月25日13時54分許 10萬元 12 張宗仁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IMC客服NO.009」、「仲元」對張宗仁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宗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6日8時37分許 5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1年7月26日9時44分許 36萬9015元 1.證人即被害人張宗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緝2418卷第135至138頁)   2.張宗仁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緝2418卷第145、181至182、186、191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偵緝2418卷第161至163頁) ⑶手機頁面截圖、網站頁面截圖、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資料(偵緝2418卷第165至180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緝2418卷第184至185、191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207卷第43至44頁) 111年7月26日8時38分許 4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3 鄧湘畇 詐欺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婷婷」對鄧湘畇佯稱:可在IMC-TRAD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鄧湘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6日12時43分許 18萬5000元 111年7月26日12時51分許 18萬5015元 1.證人即被害人鄧湘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55卷第59至61頁) 2.鄧湘畇報案資料: ⑴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655卷第63至64頁) ⑵匯款申請書(偵655卷第7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55卷第81至82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55卷第96至97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55卷第100、102頁) 附表四:被害人匯款至張逸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第二層帳戶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蔡瑞珍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某日,以line暱稱「張雅琴」對蔡瑞珍佯稱:可下載「匯豐」APP購買股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瑞珍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8日9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 10萬元 張逸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8日9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 18萬元 王志賢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瑞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3073卷第71至75頁)  2.蔡瑞珍報案資料: ⑴手機頁面截圖、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23073卷第77至8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73卷第89至91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3073卷第111至113、145至147頁) ⑷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23073卷第133至141頁)  111年7月28日9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8日) 8萬元 2 陸妍畇(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7月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匯豐葉信鵬」對陸妍畇佯稱:可下載「匯豐」APP購買股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陸妍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6日14時5分許 100萬元 張逸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6日14時13分許 100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邱智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陸妍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9458卷第29至37頁) 2.陸妍畇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58卷第49至5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9458卷第51至53、97至9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458卷第55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偵19458卷第101至109頁) 111年7月27日12時35分許 26萬元 111年7月27日12時38分許 26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王志賢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3 劉運維(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臉書暱稱「劉曉芬」、line暱稱「匯豐葉信鵬」對劉運維佯稱:可下載「匯豐」APP購買股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運維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8日12時許 7萬元 張逸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8日12時40分許 7萬元(另有15元手續費) 王志賢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劉運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08卷第69至71頁)   2.劉運維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8卷第71至7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8卷第8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8卷第87至91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308卷第98頁) ⑸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頁面截圖、投資頁面截圖(偵308卷第103至116、118至138頁) 4 張錫浩 詐欺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張雅琴」、「嘉怡」、「匯豐葉信鵬」對張錫浩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錫浩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6日9時57分許 15萬元 張逸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1分許 14萬9000元(另有15元手續費) 邱智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證人即被害人張錫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8400卷第31至32頁)   2.張錫浩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8400卷第43至4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8400卷第45、85至8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8400卷第47頁) ⑷國內匯款申請書(偵48400卷第91頁) ⑸line頁面截圖、聊天紀錄、手機頁面截圖、投資頁面截圖(偵48400卷第95至166頁) 附表五:被害人匯款至以張逸傑門號0000000000號認證之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第二層帳戶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黃智群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9月25日15時3分許,以臉書暱稱「黃馨逸」對黃智群佯稱:可5000元販賣SWITCH主機云云,致黃智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9月25日15時44分許 5000元 張正展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5日16時11分許 3萬1300元 陳李銨以其母陳韋秀門號0000000000號認證之街口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 1.證人即告訴人黃智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2670卷第41至43頁) 2.黃智群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70卷第75至81頁) ⑵臉書、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2670卷第83至93頁) 2 陳怡伶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9月24日21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吳彩華」、line暱稱「Any」對陳怡伶佯稱:可以5000元販售二手GO PRO 1臺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9月25日16時9分許 5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486卷第31至33頁) 2.陳怡伶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486卷第39至4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486卷第41頁) ⑶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486卷第43至53、57至6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偵9486卷第55頁) 附表六:被害人匯款至以張逸傑門號0000000000號認證之橘子



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第二層帳戶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RAKSASOOK NATTAPOL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9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管延塘」對RAKSASOOK NATTAPOL佯稱:可以8000元販賣耳機、手錶云云,致RAKSASOOK NATTAPOL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9月25日10時16分許 8000元(另有12元手續費) 林憶庭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5日10時46分許 4萬9999元 廖偉綺所申辦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電子支付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RAKSASOOK NATTAPOL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59卷第59至60頁)  2.RAKSASOOK NATTAPOL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859卷第67至7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59卷第71至72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59卷第73、77至81頁) 附表七:以張逸傑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詐騙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黃志茹(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1年7月20日14時7分許,使用張逸傑交付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黃志茹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黃志茹佯稱:係其弟黃啟榮,因其手機電話更改為門號0000000000號,並表示其通訊軟體line更改為暱稱「一帆風順」,請黃志茹加入其為好友,嗣黃志茹因而於錯誤,誤以為係其弟黃啟榮所撥打,因而將line暱稱「一帆風順」加為好友後,詐欺成員於111年7月2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一帆風順」對黃志茹佯稱:係其弟黃啟榮,急須用錢云云,致黃志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0時35分許 18萬元(另有30元手續費) 許婷媜之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2時12分許 10萬元 許婷媜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水湳分行提領,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將18萬元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致中」之詐欺成員 1.證人即告訴人黃志茹詢筆錄(偵51318卷第29至31頁)  2.黃志茹報案資料: ⑴通聯記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51318卷第49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51318卷第5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1318卷第53至54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1318卷第55至57、61至63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318卷第59頁) 111年7月22日12時13分許 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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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