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士慶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定期傳訊,因被告住、居所不明
,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25分準備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
二、本案被告詹士慶因搶奪等案件,由本院審理,因被告籍設彰 化○○○○○○○○秀水辦公室無法送達,又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 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 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