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33號
TCDM,113,聲保,233,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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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莙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莙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莙羚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 刑,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7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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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