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希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希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希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