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05號
TCDM,113,聲保,20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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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清良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清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良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 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5690號)各1份在卷可 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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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