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050號
TCDM,113,聲,2050,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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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宜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宜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宜哲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 (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違 反法律之嚴重性,附表編號2至5所犯係同一詐欺集團之犯行 ,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復參以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中表明請求檢察官 合併定刑之意見陳述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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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