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08號
TCDM,113,聲,150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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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凡晴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 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 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 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 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 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 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 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 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 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家庭暴力防治法及醫療法等案件,先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 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 案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斟 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罪手段、情節,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 、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 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函詢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 之問題,併予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8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17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4121號等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41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6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6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158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4536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4536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醫療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435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5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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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