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77號
TCDM,113,簡附民,177,202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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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張幼玫(即莫景星之承受訴訟人)

莫運雯(即莫景星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 Ivan Hill Terrace,Los Angeles ,CA00000,USA
莫運婕(即莫景星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 Northwestern St,Houston ,TX00000,USA
被 告 王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97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831
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莫景星(已歿,嗣經本
院裁定由張幼玫、莫運雯、莫運婕承受訴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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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