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257號
TCDM,113,毒聲,257,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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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成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15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2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20時23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 ○00號居所內,以服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藥錠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偵辦販毒案件, 於112年12月25日12時4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1段281巷茄苳腳仙姑廟執行 搜索,並自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内 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小包、毒品咖啡包10包、毒品草莓 錠21顆、毒品哈密瓜錠23顆、K盤1個、手機2支等物,復經 警徵得被告同意,於112年12月25日20時23分許,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且因被告另案涉犯販賣毒品案件業經本案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6月確定,屬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 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3款所定不適合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 起訴處分之情形,亦無其他履行其他緩起訴條件之可能性, 故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 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6日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00000000)在卷可稽(見毒偵卷 第99、101至102頁)。而被告為警查扣之藥錠中亦確實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卷第94頁)。是被告確 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 可認定。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確因另案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檢察官裁量後認 不宜為緩起訴處分,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是本件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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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