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238號
TCDM,113,易,2238,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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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錦昌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28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錦昌與告訴人何昉冀為朋友關係 ,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1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告訴人何昉冀位於臺中市○區○ ○街00號之住處內,徒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鑰匙後,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發動前開機車後, 竊取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追 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 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 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 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 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 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 第107號判決可資參酌)。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追加起訴被告羅錦昌所涉竊盜案件, 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13年度易字第1946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651號、113年度偵緝字121 6號)被告所涉侵占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113年6月12 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 年6月12日中檢介儉113偵22879字第1139069726號函上本院



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惟本訴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46號案 件,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4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6月25日 判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是檢察官於該 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案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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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