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16號
TCDM,113,單聲沒,116,2024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穎


黃彥騏


陳亭羽


陳儀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12年度速偵字第181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佳穎黃彥騏陳亭羽陳儀妃因犯 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 第18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8日確定,113年5 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被告等人所有且係本案犯罪所得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 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所述賭博器具及賭資亦為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另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



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 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 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 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被告謝佳穎黃彥騏陳亭羽陳儀妃因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1819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18日確定,113年5月17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上開偵查案卷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當場賭 博之器具;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為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等情,業經被告4人於偵查時供陳明確(見速偵 卷第170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證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憑 (見速偵卷第55至58頁、第59頁、第89頁、緩字第1947號卷 第29頁、第41頁),依前揭說明,應均屬第266條第4項規定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規定,均宣告 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聲請意旨雖另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容有未符,然如附表所示之扣 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得單獨宣告沒收,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規定,裁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金額 1 撲克牌 35張 2 贓款 新臺幣250元 3 贓款 新臺幣90元 4 贓款 新臺幣12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