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06號
TCDM,113,單禁沒,406,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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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751號、112年度緩字第2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明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 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58、4168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確定,並於113年6月14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58、4168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 職議字第285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尼古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乙節 ,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私運夾藏未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蒐證相片等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被告友人「阿泰」訂購,並以被告為收件人,業經被 告於警、偵供述明確,足認該物品是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 由提供,供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犯罪所用之物。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電子煙霧化煙彈 3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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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