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67號
TCDM,113,單禁沒,36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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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海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
10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捲1支係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惟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 即開始偵查,如犯罪事實未經偵查以至審判終結,而扣案物 於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證據之必要者,即不宜於未經偵查 或審判終結前准許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96年 度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李海水於民國107年2月1日12時30分許,經警員持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扣得煙捲1支,該 煙捲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被告因該次搜索經查獲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迄經本院分別以107年 度訴字第1316號、107年度訴字第1321號等判決判處罪刑, 該煙捲均與上開各該案件中被告所涉已經偵查以至審理終結 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等各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 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上開各該案 件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參。雖該煙捲係被告經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之,此 堪認屬違禁物;惟被告持有該煙捲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 嫌既未經於上開各該案件中偵查審理,依卷存事證復不足認 業經另行偵查,揆諸前開說明,該煙捲仍屬被告所涉持有第 二級毒品等罪嫌之重要證據,不宜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意旨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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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