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57號
TCDM,113,單禁沒,35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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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37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文正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2310號、第3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111 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案所查扣之由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內所 刮取析離殘留之褐色晶體殘渣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 屬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27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6日釋放,並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2310號、第3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本 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 4號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驗餘淨重為0.0117公克) ,為被告所有並為其吸食所餘,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1年



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58頁、第104頁),並經鑑驗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 0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65至69 頁、第85至89頁、第117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至於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 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 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就上揭扣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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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