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52號
TCDM,113,單禁沒,352,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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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蒲閔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毒偵字第23號,113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貳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蒲閔舜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晶體1包, 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淨重0.528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8日 草療鑑字第1110600501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並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於違禁物,依同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344公克、 驗餘淨重0.5281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 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50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1 年度核交字第2970號卷第13頁),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



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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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