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25號
TCDM,113,單禁沒,325,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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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富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 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 在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案件中,分別 所查扣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保字第153號、第246號、111年度安保字第399號 、112年度保管字第2009號),經送檢驗後,附表「扣案物 」欄所示之物結果含有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 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 屬違禁物無訛。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 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 ,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 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1.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許,在其臺中市西屯區住 所,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於110年12月1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號中港澄清醫院816號病房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0年12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同 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分別在上開病房、被告上開住處所 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欄所示之毒 品及白色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未 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見111毒偵193卷第219頁)、注射針 筒2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藥鏟1支。經警徵得其同意採 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30號》)
2.被告於111年4月6日晚間7、8時許,在被告上開住所,以燃燒 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另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1年4 月7日晚間9時28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朝貴一街與朝馬 路交岔路口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2「扣案物」欄 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 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號》) 3.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即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 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3時18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與黎明路交 岔路口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扣案物」欄所 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 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95號》)(二)又被告上開1.、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2年4月24日以1 12年度毒聲字第2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於112年7月26日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43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2月2日陳報被告接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 為合格,認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3年2月5 日釋放;又被告上開3.施用毒品案件,係經強制戒治前所犯 ,為同一經強制戒治事實,而為該執行程序效力所及,是無 須再予聲請觀察、勒戒或起訴,故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一併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




(三)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含有 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檢驗報告」欄所 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直接用以裝盛附表 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定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成分 檢驗報告 1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共0.44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153號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090號鑑定書(見111毒偵193卷第219頁)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共1.1678公克) 111年度安保字第399號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02號鑑驗書(見111毒偵193卷第181頁) 2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489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246號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146號鑑驗書 (見111毒偵1502卷第175頁) 3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 注射針筒1支 112年度保管字第2009號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490號鑑驗書 (見112毒偵995卷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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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