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38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天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3888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3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證。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520號鑑驗書、 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等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吸食器1組與其內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而應視同毒品,沒 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