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士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62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士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8月31日10時1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被告另案通緝為警於112年8月31日7時25分許,在臺 中市○區○○街○○○街0巷0號口前加以查獲,並執行附帶搜索,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1.0646公克 、0.3346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47 號)及吸食器1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171 號),另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 吸食器1組,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 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 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 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 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 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 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各1只,驗餘淨重各為1.064 6公克、0.3346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 1147號)及吸食器1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 4171號),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47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944號偵查卷宗第7-12、25-27頁)。然上開
扣案物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 裁定分別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在案,有該裁定書1份附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7-9頁),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前開扣案物,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