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24號
TCDM,113,原附民,24,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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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文卿
被 告 林浩珽



許翰杰




田智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李依琪
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
李依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至原告
對被告蔡廷瑋林培容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
法,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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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