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387號
TCDM,113,交易,387,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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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重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重凱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0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區自強 南街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0時1分許行經臺 中市○區○○○街○○○街○○號誌交岔路口欲直行通過該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前及該路口之行車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及禮讓右側車先行通過該路口,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冒然通過該路口,適由告訴人 施君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沿臺中市東區富 貴街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在通過該路口時,亦疏未減速慢 行,兩車因此於該路口發生碰撞,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 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雙上肢擦挫傷、後腰挫傷 、左下肢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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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