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307號
TCDM,113,交易,307,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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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寶裕於民國112年3月30日15時5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臺中市南屯區 五權西路2段1266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南屯區 五權西路2段1266巷與該巷23弄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轉彎 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 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 即貿然左轉,適告訴人趙勇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自對向沿五權西路2段1266巷由南往北方向直行 駛至該處,亦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見狀閃避不及,兩車 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眉巨大撕 裂傷併皮下血腫、左顴骨骨折、左眼底板骨折、鼻骨骨折、 疑顱底骨折、雙下肢挫擦傷、雙手擦傷、右胸挫傷,以及左 側眼創傷性神經損傷併左眼永久失明之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 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人重傷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 過失致人重傷罪嫌;而過失致人重傷罪,依刑法第287條前 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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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