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002號
TCDM,113,交易,100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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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品妤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8時57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 區五權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為閃避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左 偏到外快車道時,原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應於變換車道時,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竟疏未注意 及此,貿然向左偏行駛,適有賴岳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旁,見狀亦往左偏而與同向行 駛在旁之告訴人羅雅云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髕骨骨折 、右踝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觸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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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