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蓉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16行、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2)「帳號『bqg1r86 vb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會員帳號『bqg1r86vb5』」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佳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詐取告訴人黃偉勝所有財物,所為殊值非難,酌以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情形,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法;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參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因詐欺犯行所獲得之金額新臺幣4,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亦未據扣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883號
被 告 李佳蓉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向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民 國111年5月20日凌晨4時30分許,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之蝦皮拍賣網站註冊 會員帳號「bqge1r86vb5」後,於111年5月21日晚間10時46 分許,以該會員帳號向蝦皮賣家「8591泡芙專業代購」下單 成立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交易(訂單編號220521RHNJRKCY 號),由系統隨機生成供上開交易付款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 並於111年5月21日晚間某時,以新楓之谷遊戲暱稱「Hi總統 」向黃偉勝佯稱有遊戲幣可出售云云,致黃偉勝誤信為真陷 於錯誤,於111年5月21日晚間10時49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太平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400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嗣李佳蓉即藉故取消與賣家「8591泡芙專業代購」之上開交 易,由蝦皮公司將上開黃偉勝所匯之4000元交易款項,退回 會員帳號「bqge1r86vb5」之蝦皮錢包中。嗣因「Hi總統」 帳號消失,黃偉勝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二、案經黃偉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佳蓉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上開犯行。 2 告訴人黃偉勝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⑴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查詢資料1份 ⑵蝦皮帳號「bqge1r86vb5」交易資料1份。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⑷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判決書1份 證明上開門號係被告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佳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6 日 檢察官 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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