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525號
TCDM,113,中簡,152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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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祐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246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祐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葉祐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恣意為本案竊盜犯行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 行為殊值非難;⒉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並 未受有任何刺激,告訴人林宇富遭竊財物之價值;⒊被告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將竊得之隨身碟返還告訴人,惟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 表在卷可查(偵卷第69頁);⒋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 度、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竊得之隨身碟1 個, 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已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偵卷第41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 ,本院即不應再對被告宣告此部分不法所得之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697號
  被   告 葉祐成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祐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 3月14日23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金樹門市(下稱全家超商),徒手竊取全家超商店長林宇富 所管領並置於貨架上之威剛高速金屬隨身碟64G(ADATA)1 個(價值新臺幣299元,下稱本案隨身碟,業已發還予林宇 富),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嗣林宇富發現遭竊,調閱店 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宇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祐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宇富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本案隨身碟商品 照片1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犯罪 所得之本案隨身碟,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 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晉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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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