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469號
TCDM,113,中簡,1469,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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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捷竊盜,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 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 被告前除有賭博前案紀錄外(過失傷害案件經緩刑期滿,其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別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乙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且所竊物品俱已歸還被 害人,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業 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4838號卷第33、37頁),爰依 上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 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棠股 113年度偵字第4838號
  被   告 王信捷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信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10月4日4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機車停車格處 ,徒手竊取陳軍羽所有之紙箱包裹1件(內含黑色鞋盒1盒及 白色籃球鞋1雙,價值新臺幣4000元),得手後,即行離去。 嗣因陳軍羽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 線查獲。
二、案經陳軍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信捷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因想颱風要 來了,怕伊倉庫的東西濕掉,需要紙箱,伊才拿走云云。惟 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軍羽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照片5張及查獲照片2張等 在卷可稽。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係刻意徒步進入告 訴人所居住之社區機車停車格處徒手竊取上開物品,且於翌 日即同年月5日拆開包裹時,既已知包裹內尚有黑色鞋盒1盒 及白色籃球鞋1雙,然並未主動歸還,直至警方至其居所查 訪時才交給警方發還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陳述綦詳 ,核與監視器畫面內容相符,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又被 告己將上開紙箱包裹交予警方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 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程翊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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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