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195號
TCDM,113,中簡,119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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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玉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玉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竊取告訴代理人張健飛管領之白蝦,侵害他人財產權 ,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已將竊得之白蝦 410公克返還予告訴代理人,並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與 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有告訴人 所提刑事竊盜和解書在卷可參,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屬良好, 兼衡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白蝦410公 克均已返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 卷第43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 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正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619號
被   告 吳玉華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玉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28日10時50分許,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之大買家量販店內,徒手竊取張健飛管領之白蝦410公克( 市值共新臺幣190元);得手後,旋將上開竊得之物置放在 已秤重過並標價之白蝦袋中,結帳時,未將上開竊得之物拿 出結帳,為張健飛發現而報警處理後,當場扣得白蝦410公 克(已發還張健飛)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張健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玉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代理人張健飛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 白蝦410公克為被告犯罪所得,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予 告訴代理人張健飛,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正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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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