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037號
TCDM,113,中簡,103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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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少連偵續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其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 述如下: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惟其 竟交付告訴人乙○之性影像予黃○涵,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 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原諒,其犯後坦承認罪之 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按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固定有明文。然查, 被告於警詢供稱:我沒有留存告訴人之照片等語,則被告既 已將該性影像刪除,客觀上復無證據證明該性影像現仍存在 ,已難認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為何,佐以被告之手機未據 扣案,為免執行程序之複雜,就被告之手機爰不予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少連偵續字第1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11年上旬某日,透過網路遊戲「傳說對決」 而認識A2N00-H112022(女性;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及年籍 詳卷;下稱乙○),雙方並有感情上之曖昧關係。嗣於111年 12月11日前某時,甲○○得知乙○有自拍裸露胸部之隱私照片 (下稱系爭性影像),即向乙○索取。乙○同意後,即於111 年12月11日及12日,透過LINE將系爭性影像數張傳送予甲○○ 收存。嗣後甲○○將其持有系爭性影像之事告知其同樣透過「 傳說對決」認識之網友即少年黃○涵(女性;00年0月生;姓 名及年籍詳卷),其即向甲○○表達想看系爭影像之意。甲○○ 知悉後,竟未經乙○同意,即基於無故交付性影像犯意,於1 12年2月10日許,透過LINE將系爭性影像3張傳送予黃○涵收 存。嗣於同年2月15日至16日間之某時,黃○涵將系爭性影像 上傳至名稱為「後台」及「乳暈大隊」之公開LINE群組(黃 ○涵此部分所涉少年非行,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以112年度少調字第195號案件【下稱系爭少年前案】裁定認 定非行成立,惟不付審理,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嗣 因乙○之友人得知後隨即告知乙○,並轉傳予乙○觀看,其始 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於系爭少年前案審理中 以證人身分所為之供述。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系爭少年前案審理中之證述。(三)證人黃○涵於警詢中之證述;於系爭少年前案審理中以非 行少年身分所為之供述。
(四)員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性騷擾事件 申訴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將系爭性影像傳 送予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證人黃○涵將系爭性影像上傳 至前揭LINE群組之記錄。
(五)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交付性影像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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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