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坤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 年度偵字第7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均係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指定使用於如各 該編號「類別」、「商品/ 服務名稱」欄所示商品,現均仍 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詳附表一「專用期間」欄),且在市場 上行銷甚廣,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明知為前開商品仍 予以販賣;且甲○○亦知如附表二所示遊戲機內所安裝之遊戲 軟體,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料甲○○竟基於散布 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間前某時許,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7 至200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阿里巴巴(又稱1688 )網站賣 家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如附表二所示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下稱本案商品)而持有後,自110 年間 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街00號3 樓之1 居所內,利用網際 網路設備以其「jeffery1872」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之個人 拍賣頁面刊登販售本案商品之廣告,而自110 年間某日起 至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0分許為警查獲止,以每件10元 之價格陸續販賣100 個掛繩、以每件20元之價格陸續販賣10 0 個收納包、以每件20元之價格陸續販賣5 個圍兜、以每台 350 元之價格陸續販賣40台遊戲機予不特定消費者,其中包 含警方佯為顧客於111 年1 月28日以157 元(含運費60元)
所購仿冒Hello Kitty商標收納包2 件及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 繩1 件,以及於111 年4 月14日以135 元(含運費60元)所 購仿冒佩佩豬商標圍兜5 件,甲○○乃以此方式侵害商標權、 著作財產權,且共計獲得價金1 萬7100元。嗣警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3 樓之1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 標之商品、如附表二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始悉上 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卷第221 至223 頁),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侵 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 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蝦皮拍賣帳號 「jeffery1872」賣場網頁截圖、111 年9 月7 日鑑定意見 書、任天堂公司商標註冊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及000000 00號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 扣押物品照片、採證照片、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 年10月18日函檢附相 關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資料、蝦皮購物取件明細 、蝦皮購物網頁截圖、扣押物品清單、111 年9 月7 日鑑定 意見書、111 年5 月12日鑑定意見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 務所113 年4 月17日函檢附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正本及中譯本 等在卷可稽(偵卷第35、37至43、45、47、53至54、55、57 至58、59至62、67至68、69至81、83、85至100 、105 至11 0 、111 、119 至121 、125 、127 、129 至130 、133 至 145 、147 至148 、149 、159 至160 、161 至180 、181 、183 至194 、195 、209 至212 、213 、214 、215 至21 6 、229 、231 、233 至237 頁);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
三、論罪部分:
㈠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商標法第97條均於111 年5 月4 日 修正公布,然修正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 效,故仍應適用現行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商標法第97條 規定。
㈡又按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 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2 款定有明文;而觀諸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之立法理由,該條 各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均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另
按本於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之立法本旨、法條文義及系統解 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所稱之「重製物」,應僅限 於「合法重製物」;同條第2 項所稱之「重製物」,則限於 「非法重製物」。從而如契約已明訂重製發行之期限,竟違 反約定而於期滿後繼續銷售庫存之著作重製物,始應依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遊戲機內所安裝 之遊戲軟體,經鑑定結果乃侵害告訴人任天堂公司所有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是屬非法重製物無疑 。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㈣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低度行為 ,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 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㈤另被告自110 年間某日起至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0分許 為警查獲止,其非法販賣本案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 以一罪。
㈥再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罪、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且侵害如 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 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商品乃侵害著 作財產權、商標權之物品,仍為圖己利而予以販售牟利,實 係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商標專用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品牌形 象及品質,自屬不該;又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商標專用權人之市場利益,且有礙公 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 亦應非難;參以,被告前無不法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考量被告以於 113 年7 月16日前給付6 萬元予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商標專 用權人而達成調解,有本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存卷為 憑,然未與其餘著作財產權人、商標專用權人達成調(和)
解,及被告於偵訊時終知所悔悟而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 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 犯罪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第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 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 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及相關法令基於不 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在確定利得直接來 自不法行為,除不法行為的利得因發還被害人而不予沒收外 ,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有總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 。105 年7 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的立法說明 五、(三)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 白揭示採取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我記得掛繩進價約10元 以內、賣10幾20元,遊戲機進價200 多元、賣350 元左右 ,圍兜、收納包都以10幾元購買、2 、30元賣出,掛繩應該 有賣出1 、200 件、遊戲機大約賣出4 、50台、圍兜賣出去 多少沒有印象、收納包應該有破百件等語(偵卷第222 、22 3 頁);佐以,警方向被告購入5 個圍兜一節,有扣押物品 清單存卷足參(偵卷第195 頁),堪認被告至少售出5 個圍 兜,然觀卷內現有事證無以知悉被告販售多少數量各項商品 、所獲利潤分別為何,故僅以卷內現有證據進行估算並採取 有利被告之認定。則依被告上開於偵訊中所自承之售價、賣 出數量,而認以每件10元之價格售出100 個掛繩、以每件20 元之價格售出100 個收納包、以每件20元之價格售出5 個圍 兜、以每台350 元之價格售出40台遊戲機,是以被告因本案 犯行所獲得之不法利得即為1 萬7100元(計算式:10元×100 =1000元、20元×100=2000元、20元×5=100 元、350元×40=1 萬4000元、1000元+2000元+100 元+1 萬4000元=1 萬7100元 ),且該不法利得未扣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 被告購入該等商品所花費之價金乃屬其犯罪手段之一部,縱 有支出仍應評價為犯罪之成本,無從自上開應沒收之犯罪所 得中扣除,附此敘明。
㈡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商標 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李承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註:
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108.05.01版之第91-1條】修正前條文:
第91-1條(108.05.01版)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1項商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註:
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105.11.30版之第97條】修正前條文:
第97條(105.11.30版)(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時間:民國):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間 類別 商品/服務名稱 扣案數量 1 仿冒MARIO等商標:「Game Box Plus」遊戲機 任天堂公司 瑪琍MARIZ 00000000 00年11月16日至115年10月15日 009 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 11台 2 MARIZ 00000000 00年7月16日至119年7月15日 009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程式 3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 00年8月16日至118年8月15日 009 攜帶式液晶畫面遊戲器用程式 4 SUPER MARIO (logo) 00000000 000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 028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 5 MARIO BROS. 00000000 00年11月16日至115年10月15日 009 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 6 YOSHZ 00000000 00年2月1日至119年12月31日 009 家庭用電視遊樂器、攜帶型液晶遊樂器唯獨卡匣 7 DONKEYKONZ 00000000 00年3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 009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可下載之程式、電腦程式及其他程式 8 Devil WorlZ 00000000 000年11月16日至114年11月15日 009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9 WRECKING CREZ 00000000 00年4月16日至119年3月15日 009 電視遊樂器、電視遊樂器用卡匣、電腦程式 10 ICE CLIMBEZ 00000000 000年11月1日至121年10月31日 009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11 仿冒MARO等商標:「G5」遊戲機 任天堂公司 瑪琍MARIZ 00000000 00年11月16日至115年10月15日 009 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 6台 12 MARIZ 00000000 00年7月16日至119年7月15日 009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程式 13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 00年8月16日至118年8月15日 009 攜帶式液晶畫面遊戲器用程式 14 SUPER MARIO (logo) 00000000 000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 028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 15 MARIO BROS. 00000000 00年11月16日至115年10月15日 009 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用操作器、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 16 Devil WorlZ 00000000 000年11月16日至114年11月15日 009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17 DONKEYKONZ 00000000 00年3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 009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可下載之程式、電腦程式及其他程式 18 ICE CLIMBEZ 00000000 000年11月1日至121年10月31日 009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19 EXCITEBIKZ 00000000 000年8月1日至118年7月31日 009 電子遊戲用程式、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程式 20 仿冒Balloon Fight等商標:「3''LED Large screen Mini handheld」遊戲機 任天堂公司 Devil WorlZ 00000000 000年11月16日至114年11月15日 009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2台 21 DONKEYKONZ 00000000 00年3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 009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可下載之程式、電腦程式及其他程式 22 EXCITEBIKZ 00000000 000年8月1日至118年7月31日 009 電子遊戲用程式、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程式 23 ICE CLIMBEZ 00000000 000年11月1日至121年10月31日 009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24 仿冒佩佩豬商標:圍兜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DevicZ 00000000 000年6月16日至115年6月15日 024 兒童毯、嬰兒毯 25件(含警方購證5件) 025 各種衣服、鞋、帽子、頭巾 Peppa PiZ 00000000 000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 024 兒童毯、嬰兒毯 025 各種衣服、鞋、帽子、頭巾 2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掛繩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 臉圖 00000000 000年11月16日至121年11月15日 026 編織花邊;刺繡花邊;穗帶;裝飾用貼布;緞帶 20件 26 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繩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00000000 00年5月16日至121年2月15日 020 掛鍊 21件(含警方購證1件) 27 仿冒櫻桃小丸子:掛繩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櫻桃小丸子圖形 00000000 000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1802 皮包背帶、皮製肩帶 20件 櫻桃小丸子Chibi Maruko chanちびまる子ちゃん 00000000 000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1802 皮包背帶、皮製肩帶 2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KT 臉圖 00000000 000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 018 化粧袋、旅行袋、手提包、盥洗化粧包、手提袋 2件(警方購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扣案物所安裝之遊戲軟體 1 「Game Box Plus」遊戲機 (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 1.Super Mario Bros. 2.Ice Climber 3.Balloon Fight 4.Tennis 5.Popeye 6.Excite Bike 7.Donkey Kong 8.Domkey Kong JR. 9.Donkey Kong 3 10.4 Nin Uchi Mahjong 11.10-Yard Fight 12.Baseball 13.Clu Clu Land 14.Devil World 15.Donkey Kong Jr.Math 16.Dr,Mario 17.F1-Race 18.Gomoku Narabe Renju 19.Golf 20.Ice Hockey 21.Yoshi's Cookie 22.Wrecking Crew 23.Soccer 24.Popeye no Eigo Asobi 25.Mario Is Missing! 26.Mario Bros. 27.Robot Block 2 「G5」遊戲機 (即附表一編號11至19) 1.Super Mario Bros. 2.Super Mario Bros.3 3.Dr.Mario 4.Gomoku Narabe Renju 5.4 Nin Uchi Mahjong 6.Mahjong 7.Ice Climber 8.Donkey Kong 9.Donkey Kong JR 10.Donkey Kong 3 11.Balloon Fight 12.Baseball 13.Clu Clu Land 14.Devil World 15.Donkey Kong Jr.Math 16.Excite Bike 17.F1-Race 18.Golf 19.Mario Bros. 20.Volleyball 21.Pinball 22.Popeye 23.Popeye no Eigo Asobi 24.Tennis 25.Urban Champiom 3 「3''LED Large screen Mini handheld」遊戲機 (即附表一編號20至23) 1.Balloon Fight 2.Baseball 3.Gomoku Narabe Renju 4.Clu Clu Land 5.Devil World 6.Donkey Kong 7.Donkey Kong JR 8.Donkey Kong 3 9.Donkey Kong Jr.Math 10.Excite Bike 11.Golf 12.4 Nin Uchi Mahjong 13.Mahjong 14.Ice Climber 15.Mario Bros. 16.F1 Race 17.Pinball 18.Popeye 19.Tennis 20.Urban Champion 21.Ice Hockey 22.Super Mario Bros. 23.Volleyball 24.Dr.Mario 25.So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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