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916號
TCDM,113,中交簡,916,2024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雅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有關「飲用啤酒後,體內酒精仍未退散 ,旋即騎乘牌照號碼MUC-018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記 載補充更正為「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7)日凌晨0時許,自上址無照 騎乘牌照號碼MUC-018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犯罪事實 欄一第6至7行有關「於同日凌晨1時55分許,」之記載補充 更正為「於同日凌晨0時55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雅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5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 且有肇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並無前 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又 其本次酒駕幸未造成死傷,且其騎乘機車之犯罪情節較駕駛 汽車等大型車輛為輕;並參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215號
  被   告 張雅君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雅君自民國113年6月6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7)日凌晨0時 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之「檸檬樹檳榔攤,飲用啤酒後, 體內酒精仍未退散,旋即騎乘牌照號碼MUC-0181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113年6月7日凌晨0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 里區仁化路與美群北路交岔路口,因違規跨越雙黃線,為警 攔查發現其酒味甚濃,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 日凌晨1時55分許,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雅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 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張、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張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康存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