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716號
TCDM,113,中交簡,716,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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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九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33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九如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刪除「豐榮汽車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九如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 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存卷可查,堪認符 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公車司機,本應對於乘客安全有相當注意義務 ,竟疏未注意導致告訴人俞憶雯受傷,所為非是。另衡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為肇事原因,告訴人之傷勢程 度,被告與告訴人雖曾進行調解,然因對賠償金額未有共識 而迄今未成立和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存卷 可憑,另被告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足認素行尚可,與被告於警詢自陳專科畢業,從事 大客車駕駛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3年度偵字第9332號
  被   告 楊九如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九如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司機,其於民國 112年5月15日18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 客車,停靠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公車站時,本應 注意是否尚有乘客欲下車,確認無乘客下車,始得關起車門 起步前行,以免乘客遭車門夾傷或跌倒受傷,且依當時情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冒然關起車門踩油門起 駛,致欲下車之乘客俞憶雯遭車門夾住後跌落至道路,而受 有左手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楊九如於肇事後留在現 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承認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裁判。二、案經俞憶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九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俞憶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相符,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現場照 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供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 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未離開現場,並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 之員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接受裁判,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 可稽,請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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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