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943號
TCDM,112,附民,1943,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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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43號
原 告 楊月婷

被 告 陳俊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對原告詐欺等案件,經 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刑事 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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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