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4號
原 告 趙依誠
被 告 廖士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31 號判決諭知被告對原告犯罪部分無罪。故依上開規定,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