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富元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德華
選任辯護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
第17895 、186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富元、李德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23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告訴人A 女、告訴人即被告楊富元、李德華經調解成立,並均撤回屬告訴乃論罪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