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凡晴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
日112年度中簡字第22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914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孫凡晴竊盜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