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運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4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運忠因認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聚之禮」社區管理員即告訴人陳彥瑋對其家人要求更改車 輛進入該社區門禁之態度不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 民國112年6月22日19時18分許起,在該社區管理室前,以5 次「白癡」、「白目」、「笨蛋」、「FUCK」等語,辱罵告 訴人。被告心有不甘,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同年月23 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該社區管理室前,以2次「白癡」、2 次「白目」辱罵告訴人,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告 訴人口出「你死定了」一語,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告訴人 ,致生危害告訴人安全(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經 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68號判決論罪科刑)。被告復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同年月24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該社區 管理室前,以2次「白癡」、「白目」、「爛人」、「啃老 族」、「爛兵」等語辱罵告訴人。嗣告訴人不甘受辱,據行 動電話錄影、錄音蒐證內容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