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 之記載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 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以臻明 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