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劉永權
被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 告 李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2日送達予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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