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56號
CTDV,113,補,55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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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康月蓮


被 告 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東京小品公寓大樓
於民國113年3月24日召開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
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
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
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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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