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10號
CTDV,113,補,510,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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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泊錫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8,3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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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