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24號
CTDV,113,救,24,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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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NGUYEN NGOC SON(阮玉山)

相 對 人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 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 後,無任何收入,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 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73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 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 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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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