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方正文
黃美雪
王坤展
吳春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陳致融
林莛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4人合計新臺幣(下
同)9,710,953元,及均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則自111年3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3年5月20
日)前一日止,利息金額為1,077,226元【計算式:9,710,953元
×(2+80/366)年×5%=1,077,2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
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0,788,179元【計算式:9,710,953元+1,077,226元=10
,788,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97,228元,尚應補繳9,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