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2號
CTDV,113,司拍,52,20240604,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杜進興、債務人王俊富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喪失期限利息,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加
速條款約定相關釋明文件(臺端所提出之借據,未有加速條
款之約定);若約定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
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提出已對
債務人王俊富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
3月1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