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26號
CTDV,113,司催,126,2024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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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賴富源賴秋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秋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
詢其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
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經協議分割由聲請人一人繼承所聲請遺失
股票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股份分配
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及所蓋印文需與印鑑證明
印文相符,以釋明各繼承人股份分配之協議,又依附件遺產
分配協議書中所示,分配與臺端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
司股票分別有551股、1259股,惟本件請求公示催告之股份
為579股,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公示催告知股份是否已列入
分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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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