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陳子陽
債 務 人 梁祐聖
梁重禮
陳寶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壹萬參仟貳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