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錢冠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錢冠達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91年5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㈡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
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