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21號
CTDV,113,司促,682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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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俊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光於民國111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20日止累計542,161元正未給付,其中499,280元為本
金;42,78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俊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2日止累計21,573元正未
給付,其中20,007元為消費款;1,556元為循環利息;1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利息: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499280元 自113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20007元 自113年05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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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