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569號
CTDV,113,司促,6569,202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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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債 務 人 富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三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麗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提出債務人富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年度大樓主 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 函),以釋明債務人富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㈡請 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之依據,及詳列金 額明細。㈢請具狀說明兩造間簽約日期,及債務人來電表示 不續約之日期(聲請狀所載113年9月1日、113年11月底來電 ,惟上開期日皆未屆至)。㈣請提出債務人富麗大廈管理委 員會無正當理由終止契約之相關釋明文件。㈤聲請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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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