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85號
CTDV,113,勞補,85,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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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延順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60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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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