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順天
王阿興
王模盛
王榮華
王崇宇
王邦
王界源
王廷添
王明鈺
王朝揚
王文祿
王榮隆
王國平
王顯宏
王素花
王日進
王木川
曾楷傑
曾偉綸
王喨生
王民寧
王民選
陳昭吟
上列上訴人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
1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703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6,090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
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9,916,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