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55號
CTDV,112,重訴,155,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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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雅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奇哈斯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
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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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